6月12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对《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政策文件的解读,文件围绕保障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强化市场主体监管等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旨在建立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长效机制。
2019年7月,济南成功入选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得到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大力支持。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进试点工作,济南研究制定了《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济南市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及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济南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济南市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多项政策文件。通过创新住房租赁体制机制建设等途径,构建“两多一并”的新型住房体系,不断提升新市民获得感、幸福感。
一、《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构建有利于保护承租人权益的体制机制,落实新市民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实施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义务教育,落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义务教育方面,在确保“零择校”的基础上,规定了符合相关条件的承租人其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落户方面,新增了“租赁住房地址”落户方式;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和提取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等方面,鉴于济南市现行政策能够充分保障承租人该方面的相关权益,该部分内容建议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济南市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及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
1.关于住房租赁企业登记
为规范济南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文件规定凡在济南市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提供住房居间、代理服务并收取佣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指引》的要求录入企业、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之前未上传企业信息的各类经营主体,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在市租赁平台上传企业信息。
2.关于租赁合同网签及备案
文件规定各类经营主体达成或撮合达成住房租赁交易后,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备案完成后,租赁双方当事人可登录市租赁平台下载打印《济南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并按规定享受申领居住证、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等公共服务。按照“新老划段”的原则,在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只备案不网签,本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网签。
三、《济南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为完善济南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济南市住房租赁行业诚信经营意识,《办法》规定对全市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下同),在从事住房租赁活动中的诚信度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级管理。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对其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失信警告”、“严重失信”。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四、《济南市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1.关于房屋出租的结构要求
为加强对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办法》对出租住房空间结构提出要求,规定不得改变原有房屋空间布局结构,不得将客厅、餐厅隔断及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不得将原设计的房间(卧室)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2.关于居住的人数限制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大对群租乱象整治力度,文件规定按间出租的租赁住房,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单间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使用面积少于6平方米)。工业园区的职工集体宿舍人均承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