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安徽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近日联合印发《安徽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生态环境问题改彻底、改到位。
据了解,“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主要包括:“23+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和信访件;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安徽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问题。
《办法》规定,验收销号程序采取分级验收,备案销号。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按照类别分为省级验收和市级验收,依印发问题清单文件规定。负责验收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细化验收程序,确保验收质量。同时,验收销号需同步向公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办法》明确指出,验收销号的问题,整改方案中要求的任务措施必须全部落实到位;涉及环境违法问题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到位。整改效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举一反三,同一企业或同一点位其他生态环境问题必须一并整改到位,同一园区类似生态环境问题必须整改到位;并追根溯源,完成源头整治,建立长效机制,保持整改成效。
(记者 王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