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很多人关心城镇户口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的问题,特别是60后、70后这两个年龄阶段的人,是因为这两代人的青年时期大多都是在农村长大,对农村还有深深的眷念,还有故乡情结,并且现在也接近退休年龄,面对养老的问题;同时,继承农村父辈房产也迫在眉睫。
引起关注的缘由
这个问题之所以引起大家的关注,是自然资源局回复邵志清代表《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若干建议》的问题,其中第六条就是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回复,是这样回复的:
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这里明确地说了,城镇户口的子女可以继承农村父辈“宅基地”使用权,这从法律的方面给予明确的确定。
各位要注意理解,城镇户口可以继承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产权;而房屋的“宅基地”,只能继承使用权,不能继承所有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所有,不是私人所有。
这个解释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在以前没有这个解释的时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城镇户口居民在继承农村房屋的时候,对宅基地也享有使用权,其理由是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是一体的,不能说只继承房屋产权,没有土地使用权。
在某些时候,有些继承人可能遇到某些不负责的村、镇干部,说土地是村集体的,城镇居民不能使用,导致你继承房屋后,村集体不允许你使用“宅基地”的使用权,这就尴尬了。
而这次是明确地说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从法律方面来确定这个问题,就杜绝了村、镇集体不允许你使用“宅基地”的尴尬问题。
这个回复只是单独的确定城镇户口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涉及到其他任何问题。
城镇户口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翻建、重建
城镇户口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对继承来的房屋进行翻建、重建、改建、更不能扩建。
这回复同时也明确说了,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土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占用“宅基地”,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其他镇、村经济组织成员,也包括城镇户口居民。
房产继承的是所有权,而“宅基地”继承的是使用权,当你的房屋成为危房,不能居住使用,那么你的房屋所有权也就失去意义了,你也就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你继承来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你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对其进行翻建、重建、改建、更不能扩建。
继承的房屋成为危房,又不能重建,该怎么解决
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是不允许本村以外的人翻建、重建房屋的,如果城镇户口继承来的房屋成为危房了,那该怎么办呢?这里有三个选择:
一个选择是拆除,解除危房带来的危险,“宅基地”退还给村、镇集体;
第二个选择是你可以对危房进行修缮,加固,使其能够继续安全地使用;
第三个选择是趁父母健在的时候,以父母的名义对现在的房屋进行改建,重建;
综上所述,“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制土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城镇户口居民,不能享有继承之外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城镇户口居民不能对在农村继承来的房屋进行改建、翻建、重建,更不能扩建。